意识形态释义
2024-01-06 02:50:55 宿根花卉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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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几年里,文艺评论经过了各种各样的尝试和讨论,把许多问题挑明了,也把一些问题搅混了。现在集中讨论意识形态问题,实属评论发展的必然趋势。事实说明,意识形态问题是文艺评论面临的一个中心间题。
我们研究意识形态问题,是与切近的功利文艺阐释结合在一起的。文艺阐释是一件要在思想上和操作上“双管齐下”的工作,它须把意识形态的语义转换成为文艺阐释的语义。为此,我们得在论述文艺的意识形态的语义阐释之前,先研究一下意识形态的语义问题。这样,这个题目须分两部分写了:上篇谈意识形态的语义,下篇讲文艺评论对这种语义的阐释。这里先谈意识形态的语义。
讨论意识形态,像讨论许多重大问题一样,必先确立前提。表面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的文章没有明码标价地设立前提,实际上前提在文章中都是具体存在着的,就是设法突出意识形态语义的范圈,或者聪明地强调文艺的独特性。我们大家都认为,这种前提有不同的层次,需要说明。只在艺术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上设置前提,基本上还是在小前提的层次上推论,还没有说明意识形态存在和发展的大前提。就是说,人们为何需要设立意识形态这个门类,为什么还要它存在下去和不间断地发展?这就涉及到社会结构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前提了。因为意识形态作为一个门类,只是社会结构的一个部分;文艺呢,更多的还是作为意识形态的一个部分,所以,我们的讨论,必须把社会结构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作为大前提。
在存在与意识的关系中确立意识形态的语义,是泛意识形态论者立论的依据或前提。说白了,这种看法是把存在作为物质属性,把意识作为精神属性,意识和精神的外化作为意识形态。但是,如果这样理解意识形态的话,它的外延就变成无穷大了,人类用自己的意识生产的任何一个产品都成了意识形态了,岂止是建筑、工艺美术,机械电子、冶金交通、航空航天、轻工纺织等技术何尝不都是如此呢?它们都具有意识与形态的特征,具有表象与具象的特征;阿尔图塞把意识形态所赖以生长的国家机器也当物质性看待,认为它也是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显然,把人类认识的总前提作为意识形态语义的前提是不切实际的,必然得出泛意识形态论的主张。由总前提无中介无原则地推到结论,其实就是无前提,或泛前提。由此而说明艺术与意识形态的关系的种种意见,至少在逻辑上不资足信。
我们认为,应把一定的社会结构作为意识形态的前提。这有四个依据。一是有词源的依据。意识作为心理学概念,西文为consciousness,主要由洛克奠定其语义基础的,时间在1690年,作为哲学中的理念和观念,西文为idea,则更早了,上限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意识形态(ideology),是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中的一个概念,最早采用是在法国革命时期,ALC德斯图德特拉西开始运用的,时间为1801年。就是说,意识绝大多数都是个古典词汇,意识形态则是现代人的词汇,它诞生的语义更多在政治哲学、社会哲学的语义语境中,与意识和存在的关系并不是一码事,而是与政治和社会相适应的概念。
二是思想形成的依据。这里面的材料就多了,可以从中摘出三个有代表性又有争议的说一说。特拉西及其伙伴用这个概念时,曾把对个人自由的信念和精心设计的国家计划结合在一起,一度成为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定学说。再就是马、恩合作的《德意志意识形态》谈的内容,以及“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有关论述。对《德意志意识形态》,今天讨论意识形态的人都在引用它。我以为要区别两个层次的问题:(1)马、恩论存在与意识的关系时,和论社会结构、生产方式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在一般哲学问题中论述,后来者多把它划入辩证唯物主义部分,后者是在社会结构、生产方式及其意识形态的层次上讨论意识形态的,一般被划入历史唯物主义之列。(2)《德意志意识形态》“破”的主要是占德意志统治地位的国家哲学、政治哲学、社会哲学、历史哲学及哲学原理和别的方面,而不是一般的物质和精神的文明和文化,“立”的是为人民大众谋利益的作为人民及其社会的唯物主义的哲学,并不是技艺性的结构主义等。所以,马、恩是在社会结构、历史发展、生产方式中建立意识形态学说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把马、恩对意识形态的定义理解为是指虚假意识、梦幻、颠倒性反映。还有的把意识形态作为人际关系与现存社会的想象性关系的表达、幻想之物等等。哲时抛开它的语义性质不说,其所视的意识形态的地位和广泛程度远非仅仅是与一般意识的形态等量齐观的。它们从另一侧面说明了意识形态在社会结构和政治、社会、人际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是历史的依据。中国历史上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最有代表性的是三个:封建主义、、社会主义。西方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最突出的可以举出六个:古希腊罗马时的帝国思想(城邦建立以后)、神学、人文主义、理性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就是在十九和二十世纪,西方出现了成千上万个“主义”,多在一般精神文化和艺术层面上,少有在意识形态层次上的“主义”,这是为其与社会结构、政治体制等关系所决定的,并非谁想出个“主义”就能达到意识形态层次的,非理性主义、结构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有些“主义”,也如此。
四是现实的依据。现在的世界最有代表性的意识形态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这两种意识形态因政体的关系巩固发展并变化着。西德把东德从政体上吃掉了,社会主义者的日子就不好过,作为政体的意识形态同时也被勾销。我们生长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我们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而不是一般的主义及其思想文化和艺术,更不是无性的泛化的所谓意识外化的形态。不论在外交场合,还是在国内重要文献中,我们与资本主义国家常常要声明意识形态的差异,我们强调和突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把意识形态推向政治学、经济学、军事学、文化学、哲学、史学、文艺学及文艺创作、新闻出版等,为的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诸形态,而不是去发展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诸形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作为繁荣学术和艺术的方针,为的是倡导社会主义的科学和艺术的发展,而不是反对、替代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已成为社会主义体制和人际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已是我们政治生活和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基本事实,甚至是基本常识,却在近年关于意识形态的讨论中被失落了,有些甚至弃之如履。违反了常识,也并不一定接近真理。
社会结构(socialstructure)这个词,很容易引起歧义。我们用这个词的主要意思是指一个社会的构成因素和主要部类;一个社会总是由一些部分结合在一起的,少不了政治组织、经济行为、军事外交、意识形态、科学和艺术等要素的结合。我们说意识形态是社会结构的一个部分,不是在机器、建筑物或生物有机体的层次上说的,而是在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及其有机结合的层次上立意的。
社会结构依赖于社会形势。形势是稳定的,还是变革的,是稳定中有变革的,还是变革中有稳定的,社会结构是不同的。马、恩及汤因比研究过许多变革时代的社会结构,对我们研究社会结构与意识形态关系都很有启发。在变革时代,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及其意识形态都要发生或快或慢的变化,文明和时代精神都要发生巨大变化。这在东欧的变化中看得很清楚。有人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存在意识形态的一体化而只有多元化,那西德为什么把东德的人和社会主义者弄到那种地步,连一些老弱病残者都不放过。这次事件使我们重新认识了资本主义在吞并社会主义时,意识形态所遭受的命运。社会结构发生裂变,意识形态不变是不可能的。我们现在倾向于在稳定的社会结构中认识意识形态的意义,为的是更好地辨识意识形态的基本语义。社会结构处在矛盾运动中,但作为社会形势和制度格局多数情况下是稳定的。意识形态在这种稳定的社会结构中行使着自己正常的权利和义务,发挥着自己的基本功能,推动和规范社会的发展,乃至社会结构的演变形式,维系着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在稳定社会结构中,除政治结构、军事结构、外交事务外,主要还是物质生产和精神生活。意识形态最大的作用于社会结构中的精神表现及精神界的种种活动,属于社会结构中的精神部门。那么,意识形态在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的同时,是靠什么显示它的意义的?我们以为,它主要是依靠四个方面的力量和基础显示其意义:一是它自身的力量,二是它所赖以存在的政体与社会的力量和基础,三是它作为上层建筑的地位和力量,四是它的基本性质所产生的力量。这四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就会与一般文化艺术形态相提并论,借前几年有的话说,就是多元中的一元。如果这样,讨论意识形态与讨论文化艺术和精神现象便没什么两样,价值也不大了。
当然,这并非是说意识形态不是精神现象,不是精神形式。意识形态显示其意义的第一种基础和力量就是它本是一种精神形式。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精神形式,从主要体现看是一种观念体系,但也在许多非观念体系方面反映出来。“精神”一词,可引申出心灵、心智、情感、灵魂、生命意志、元气、趋势、心境等意义。说文艺是不是属于观念形态,哪些属于观念形态,哪些不属于观念形态,其实是忽视了意识形态作为精神形式的巨大的包容面或外延。在意识形态与观念形态同义的字面上,说文艺具有非意识形态因素,也是没有把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精神形式看待。文艺作为一种精神形式是没有疑问的,有争议的是文艺是在精神中的某一点(如情感)或某几点意义上的精神形式。但是,只是在这个层面上给意识形态下定义,未免太匆忙了。
意识形态是一定的政治共同体或社会共同体主张的精神形式。“共同体”这个词,多指群体,但群体中包括着不同的共同体,因政治、社会、种族、民族等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共同体。意识形态多在政治共同体、社会共同体中显示意义和作用,因而国外许多探讨意识形态问题的论著,常把它放在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中,或在政治学和社会学中进行探讨。华夏出版社出版的几本政治学和社会学论著的中译本,如莫里斯迪韦尔热的《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戴维伊斯顿的《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彼德布劳的《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巴林顿摩尔的《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都专门阐述了意识形态的语义。就是在文艺学方面,也多在政治和社会及其共同体中讨论意识形态,如L阿尔图塞的《艺术与意识形态的关系》、H佩佐尔特的《论乌托邦的美学意义》、T伊格尔登的《政治批评》、杰姆逊的《意识形态诸理论》等,很少从一般的哲学层面和文艺学层面分析意识形态的意义。这里面有许多情况,值得分析。
一个政党和政体,尤其是近现代的政党和政体,没有意识形态是不可想象的。其党章、政纲、体制不仅规定了意识形态的性质,同时也是意识形态的产物。有人错误地以为,美国政体中没有意识形态。其实,很多研究意识形态的学者是美国人,不少谈论美国政治的著作认为《独立宣言》等已成为美国意识形态的经典文献。希尔斯曼的《美国是如何治理的》分析“民主”的意义时,区分了一般意义上的民主和作为意识形态的民主的差异。中译本第29页中写道:“用意识形态的语汇来解释民主,是从这种概念出发的:国家的存在是为个人服务而不是个人为国家服务。政府的权力和合法性不是上帝恩赐,而是来自人民。《独立宣言》宣称,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经被统治者的同意。”尽管这里的许多纲纪与事实情况是不符合的,如雇佣兵冒生命危险去侵犯国外的政权和资源就是个人服从于国家,然而,美国政体中的意识形态的特征是明显的,其中还有各个政党所持的不同的意识形态。归根结蒂,一定的政治共同体的意识形态,实质上就是以它的统治思想为核心的精神形式;如果一个政治共同体执政时,它就是正在实现的以统治思想为核心的精神形式,如果在野时,就是要力争实现的这种精神形式。就是在政治共同体内部,没有意识形态,也难以维系其成员的政治关系,难以在基本一致的思想意志上达到团结同志、教育同志、打击敌人的目的。一个政治共同体努力地发展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文艺学、文化艺术等精神形式,不仅在于发展它们自身,而且在于贯彻或在发展中贯彻执行其意识形态中的核心思想,从而发挥意识形态及其诸种精神形式的作用。
社会共同体的情况也如此。社会共同体也可称之为社会团体。从意识形态方面看,它是指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团体,如许多宗教团体。在稳定的社会结构中,它有时既不处于执政地位,也与一般政抬共同体相区剧,是一定的人群依靠某种信仰、观念、习俗等生存和繁衍的团体。其信仰、观念等成为其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的发展》所揭示的新教伦理,实际上已成为一定的社会共同体的意识形态。这种新教伦理一般不处于执政地位,其组织多数情况下也不是什么政治团体和实体,但其意识形态用信仰理想等把它的人团结起来,通过一些既定的形式和仪式,并通过其力量,为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尽管有时它具有政治共同体的某些特征,但是,本质上它主要属社会性质而非政治性质的。同时,它与一般社会思潮也有所区别。一般社会思潮是涌动在社会中的思想观念及其倾向,但尚未构成一定的社会团体要求的实体、仪式等组成要素,因此它尚不能构成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意识形态。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尤其是领导往往努力地发展自己的意识形态的诸种意识形态,包括文化艺术等,而在条件和时机成熟时就为转化成政治共同体的思想和精神做准备。
社会共同体和政治共同体的意识形态之间相互转化的情况也是很明显的。这种转化,既有从杜会共同体的意识形态转化为政抬共同体的意识形态的形式,如孔孟等的儒家学说后来成为一种统治思想,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后来成为国际共运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也有从政治共同体的意识形态转化为社会共同体的形式,如西方基督教从其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转化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共同体的意识形态,中国藏教从西藏当时的执政思想转化为社会主义中国的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一种意识形态。除这两种情况外,还有许多中间地带的中介转化形式。但是,在稳定的社会结构中,这种转化是有许多潜在条件和因素的,是渐变的而非突变的。
意识形态的地位由政治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的上层建筑所决定,它是其所属的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上层建筑的其它部分如政治、军事、外交、法制一样,其共同基础是经济基础和社会体制,并为之服务,为雄护、巩固、发展所属的政治共同体或社会共同体服务。上层建筑的地位、作用、力量决定了意识形态的地位、作用和力量。上层建筑不仅要体现经济基础体制,而且它本身居于整个社会的上层决策、权力、权力保障、自身建立和完善等环节之中,因此,其所属的意识形态既有与经济基础体系直接或间接互相发生作用的意义,也有直接为上层建构的巩固、发展、完善而产生效益的意义。所以,它不仅要体现经济基础体制所产生的价值利益关系乃至法权关系,而且也要体现上层建筑中的真、善、美的精神和权力意志。斯大林的《马克思主义与语言问题》有一段线页写道:“上层建筑一出现后,就要成为极大的积极力量,积极帮助自身基础的形成和巩固,采取一切办法帮助新制度来摧毁和消灭旧基础与旧阶级”,“只要上层建筑拒绝履行它替基础服务的作用,只要上层建筑从积极保卫自己基础的立场走到对自己基础漠不关心的立场,走到对各个阶级同等的立场,它就会丧失自己的本质,并终止其为上层建筑”。斯大林在这里把上层建筑的任务、使命、地位、作用、力量及演化并终止等内容说得非常明白,不管人们在多大程度上同意其观点,但只要反思一下历史及现实的诸多事实,总体上是能确认这种观点的。意识形态在上层建筑格局中固然有若干特殊性,但在这些共性和普遍性方面如果丧失其地位和作用及力量,它再多的特殊性也保不住其基本格局、职能的丧失。意识形态之所以不同于社会思潮、一般文化艺术,盖源于此。“非意识形态化”的“厉害”和矛头所向、目的所钟也莫过于此。
意识形态的性质取决于上层建筑及其经济基础体制的性质,同时也取决于自身的进步性、科学性及艺术性。资本主义的上层建筑不可能用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来替代其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更是不能用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来充任自己的意识形态。这里有个政权、精神、体制问题,不是谁想替代和颠覆就能完成和实现的。但是,意识形态是有特殊性的,它毕竟不是军事、法律那样的“硬件”,它的精神形式的特点表明它主要是“软件”,因而必须根据它自身的特点确立其进步性、科学性、艺术性。马、恩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副题是“对费尔巴哈、布鲍威尔和施蒂纳所代表的现代德国哲学以及各式各样先知所代表的德国社会主义的批判”,其中不仅要通过批判斗争继而反抗这些思想的统治,而且还揭示其落后反动的特性、虚伪欺骗的特性、愚蠢笨拙的特点。他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和学说,无论在当时和现在,都具有进步性、科学性和艺术性。增强并提高意识形态及其诸精神形式的进步性、科学性、艺术性,既能更好地为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服务,也能提升个人的生命力和战斗力。
当然,意识形态还会有一些物质形态上的相应表现,如经典、机关、新闻、出版、印刷,甚至教堂、礼拜设施等机构,这里不能一一去谈了。
现在,可以给意识形态作一个这样扼要的界定:意识形态是一定的政治共同体或社会共同体的上层建筑的精神形式。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接下来讨论意识形态的构成要素,以期对其内涵有一定的把握。
意识形态的构成要素,主要指其作为精神形式的构成要素,它是对意识形态的精神属性的展开说明,是对其内涵进行界定。不是在外延上界划意识形态有多少种形态、多少种类以及各自的规定性,它的外延,上面已大致说清楚了;具体涉及到哪个部分哪个种类,需要专门的说明。
意识形态的内涵,有两个方面组成。一是它赖以直接生成的上层建筑,和间接生成的经济基础体制。上层建筑集中体现的是政权关系和权力关系,经济基础体制集中体现的是利益关系。上层建筑中政治上层建筑的许多设施,如军队、警察、法律、外交是为政权服务的,意识形态也如此。不体现政权关系或权力关系的上层建筑及其意识形态是不存在的。有些宗教团体的意识形态体现的权力关系甚至比执政党的意识形态的政权关系还要严格和细致。现在不少学者警惕和反对“非意识形态化”理论,既有理论主张的分歧,更有维护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的意图;有的学者把“非意识形态化”的理论与资产阶级自由化联系起来,认为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核心是反社会主义,“非意识形态化”的理论是通过反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达到其的目的,通过动摇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达到动摇执政的政权关系的目的。这些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了,意识形态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体现了政党的政权关系。
意识形态体现政权关系和权力关系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引导、指导、疏导、监督、打击、破坏、消灭等方式。意识形态对于精神界拥护其所属的上层建筑及其政权和权力关系的精神探索工作者,多采用引导、指导的方式,燃起其创造热情,为扩充和深化意识形态服务;对于可以团结并暂时并非同一战线的精神工作者,则采用疏导的方式;对于随时出现的形形的观念和作品,往往以监督的方式处之;对于非意识形态、反意识形态的人和观点,特别是危及乃至已经破坏意识形态的时候,许多情况下是采取打击、破坏、消灭的方式,以捍卫自己的精神旗帜,维护其所属的上层建筑,并通过上层建筑的其它力量,体现其权力意志。此时的意识形态,已不单单是政治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的上层建筑中的精神形式,而且甚至是精神法律和精神法典,从而体现其法权关系。不了解这一点,就是不了解文明社会史、上层建筑、体制关系及意识形态所体现的政权关系和权力关系。上层建筑中观念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的关系,漠视乃至否定意识形态与政权和权力的关系,既缺乏历史性,也不具有现实性。经济基础体制凝聚的利益关系也间接地体现在意识形态的内涵中。这种间接关系,是由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体制决定的。经济基础是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经济基础体制则主要是社会结构中的生产关系,生产力主要是物质力量,生产关系主要是一种社会关系。上层建筑通过经济基础体制的中介与生产力发生关系,与人们的利益关系发生关系,或者说,通过人们的社会关系把握人们的物质利益关系。相形之下,政治上层建筑与人们的利益关系和体制凝聚的利益关系的关系要比观念上层建筑直接一些,观念上层建筑与这种利益关系更间接一些,因而它有时是更漂浮于基础之上的,与政治上层建筑的职能和方式是不同的。所以,意识形态间接地体现着利益关系。当然,间接体现也是一种体现。文明社会以来,无论哪一种观念上层建筑或上层建筑的精神形式,很少不体现经济基础体制的利益关系。
意识形态内涵构成的另一方面,是其精神形式自身范围内的基本精神。这是与政治上层建筑有联系、又大为不同的、有其特殊性的一个方面。意识形态作为上层建筑的精神形式,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和众多的门类,规定其精神实质不仅要有相应的广泛性,也要有高度的集中性。我们在这里只能以文艺阐释的需要,在、真、善美三个方面展现意识形态的这种精神构成。它们虽不是意识形态精神内涵的全部构成,但是其重要的有时甚至是主要的构成部分,是不能被忽略的。
真、善、美成为意识形态的这种精神内涵,有其思想的必然性和功能需要做基础。它们在各种各样的人文环境和文化艺术中,一般是都会存在的;由于其所属的上层建筑、经济基础体制的特殊地位,各自的规定和意义不完全一样。尤其近代以来,真、善、美作为一种精神象征,已成为人类自觉的追寻对象,各意识形态领域对它们的讨论和规定更是逐步地明确了,意义也随之不一样了。它们与政权和权力关系及其思想观念、利益关系及其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具有自己相对的独立性;它们既体现出政权和权力及利益关系及其思想观念,同时亦弘扬着自己的精神,研究着自律性的一些问题,传达自己的思想观念、情感意向、品味韵致,从而发挥其精神形式的职能,把大众对真、善、美的追求的意向与它们的意识形态的意义协调起来,乃至与之相一致,造成有利于巩固上层建筑和发展经济的精神环境,成为推动历史前进的精神动力。
意识形态中的“真”,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有哲学观、宇宙观、历史观,也有社会观、政治观。“真”代表着理智和理性,人们的理智和理性的内容丰富复杂,必然在意识形态中得到反映。意识形态反映和体现人们的诸种理性内容,更要以自己包容诸理性内容的理论统摄并把握之,使人们有区别是非、辨识真伪、正确认识历史和现实及未来的基本依据和标准。意识形态的“真”的内容越科学、越接近真理、越全面和彻底,越能发挥其统一思想意志等的功能。它不可避免地要排斥对其威胁最大、危害最深的一些所谓异端邪说,受其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影响对这些异端邪说来控制和打击,以达到目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的“真”的代表,具有一般哲学观、宇宙观、历史观、社会和政治及国家观念等内容,同时也有对其它某些学说的反思和批判,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发挥了真理性的作用。资本主义国家中的“民主”的意识形态,在其现实性上仍然是对其成员的一种鼓励、激励乃至欺骗,卢梭、孟德斯鸠及华盛顿等人的民主观与其作为意识形态的“真”的代表并不是一回事情。在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等书,和两次大战、经济萧条、黑人与白人之斗、富人与贫民之争中,这种“民主”的意识形态的作用和意义及实现程度,人们看得是再清楚不过的。“真”还包括着未来观。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常常回避这样的一个问题,因为科学社会主义和思想的奠基人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必然性中展示了未来世界的图景,已深入人心,给人们以信仰和理想,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多数人的心目中已生根开花,于是,资产阶级思想家用“危机”、“大劫难”等来描写未来世界,悲观主义的情调溢于言表。
“善”的内容与“真”的内容有联系的一面,有差异的一面。在理性内容上,它们有合作有分工;在专门意义上,“真”多在认知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某些方面,“善”则多指道德观、伦理观、正义观、义利观、人际间的价值观、德性行为和意志等方面。过去受康德影响,把实践理性算在它的帐上。实际上,实践理性包括的内容很广泛,以“善”而统之未免捆住了它的手脚,使其不能自由的伸展。把“善”定得具体些,有助于理解意识形态中“善”的具体规定性、现实中的丰富性及实在性。“真”的思想性更突出一些,“善”的行为性更为鲜明,尽管这种行为是一种认知的行为,而非一般的行动和活动。这种认知的行为是以意识形态的“善”的意义为纲纪的行为。而且,其中有些常常划在“真”的门下的内容,实则属“善”的内容,如“真诚”、“诚实”、“真心实意”等,实属道德伦理的德性行为,它们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也具有意识形态的特殊性的意义。尤其关涉到真诚的对象或向谁真诚的具体问题时,其意识形态意义就更明显了。意识形态的“善”的规范更能直接体现在人际关系中。对于认识尚未提高到“真”的水准上的成员来说,它更利于组织社会共同体和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力量,为共同体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作用。
“美”在意识形态中,核心是审美规范和艺术价值取向的问题,由此而展开意识形态性或意识形态化的审美学、文艺学、文学艺术创作及各个分支领域。审美规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审美规范,指对审美领域的每个方面和很多类型及其历史发展的释义进行规范,形成一套系统的审美思维模式,在意识形态层次上给予充分而又全面的规定,形成时代的审美主潮;狭义的审美规范,主要是对审美领域内的思想基础、主体问题、重大历史问题、涉及到政治上层建筑、观念上层建筑中的主要方面、经济基础体制的重大命题进行规范,求得意识形态诸精神形式的一致或大体一致。对艺术的情况也如此。艺术价值取向在广义上涉及到艺术创作和欣赏、阐释诸方面,在狭义上则主要是把握其基本规律、基本理论和原则、基本方向和理想等方面。历史上没有无规范无价值取向的意识形态,也没有无规范无价值取向的意识形态的审美和文艺。文学艺术活动毕竟是精神领域中最活跃、最敏感、最有群众影响的活动,对它的规范常常是既有一定之规,又有变化和发展的,其形态视不同时期的政治上层建筑、经济基础体制、意识形态的全局和文艺的基本情况而定。它与对“真”、“善”的规范在总体精神上是大同小异的,在把握其特殊性的内容和语义方面显示出差异,基本上还是在意识形态的总体格局中把握其构成特性和特点。
意识形态的构成因素,即使在“真”、“善”、“美三个方面,仍有许多值得钩沉和研议的问题,这里只能就其要者阐述之,借以对其内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和把握。能否就其构成的两个方面和“真”、“善”、“美”的特殊性给意识形态下一个内涵性的定义,并不是容易的。因为第一,这并不是其内涵的全部,由此下定义就不尽全面,第二,它仍然在精神形式的范围内,具体怎么规定精神形式的精神和展开形式是一回事;规定了也出不了这个圈是另一回事。所以,这里这样下定义的时机尚未成熟。这里的任务是在社会结构中展示意识形态及其人文精神的内涵,突出其精神形式的内容,并非仅仅在精神形式本身做文章。
社会结构可分为两个层次:平面层次和立体层次。在平面层次上,意识形态属于政治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中上层建筑的精神形式,在立体层次上,情况就复杂多了。比如,在同一政治共同体或社会共同体内,有赞成其意识形态的成员,也有蜕变为反这种意识形态的成员;在同一国家中,有拥护执政党的意识形态的成员,也有本身就不那么承认导致或默认的、或漠不关心的、或信仰其它意识形态的、或反对乃至推翻这种意识形态的成员。迄今为止的文明社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一些状况。我们仍就要从社会结构中,而不只是在政治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中,分析由意识形态产生的主体的社会层次的情况。
社会总是由矛盾乃至冲突和处理矛盾乃至解决冲突而持续不断的发展的。以家庭言之,有两口子之间、长辈与两口子之间、夫妻与子女之间,子女之间等矛盾冲突。以国家言之,总有这一群人与那一群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有政治共同体内部、不同政治共同体之间、社会共同体内部、不同社会共同体之间、无党无派与有党有派之间、无党无派人士内部之间等的矛盾冲突。这些矛盾冲突必然反映到意识形态上来,从而带来了各种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矛盾冲突,造成社会结构中社会层次间的意识形态的复杂局面,以及形成处理和解决这些矛盾冲突的错综复杂的格局。
认识意识形态在社会层次中的复杂性,有助于我们分辨围绕意识形态所形成的几种不同的社会层次。这几个层次是从矛盾和冲突中抽象地总结出的,各自在不同情境下也可能有矛盾和冲突,这里只能就其大体情况而论。大体上看,以意识形态来划线,可分为四个社会层次:一是具有鲜明的或坚定的并是正统的意识形态的社会层次;二是在甲意识形态与乙意识形态之间具有矛盾的选择关系的社会层次;三是淡化意识形态的社会层次;四是反意识形态的社会层次。这四个层次都是历史和现实矛盾运动的产物,在稳定的社会结构中,它们尚不至于出现对立和完全对立的局面,在变革的社会结构中,谁胜谁负谁能争取到中间力量,就会出现更复杂的局面。
在社会结构中,具有鲜明的或坚定的并为正统的意识形态的社会层次,是上层建筑中居于主要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社会层次。无论在政治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中,还是在这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中,这个层次的意识形态作为观念上层建筑,和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有关领域一样,在社会结构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个时代都要努力地发展它、完善它,使之有效地为政治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体制服务。在这个层次中,有些成员是旗帜鲜明的,立场观点和表述是鲜明的,也有些表面上不那么鲜明但是坚定不移的,他们有着明确而深厚的意识形态意蕴。中国封建社会源远流长,使封建主义意识形态在所谓正统文艺中得到了长久而又充分的体现,甚至在不那么正统的“小说者流”层次上的文艺中也有明确而深刻凝重的表现。西方几百年资本主义社会的延续,使资本主义民主主义意识形态得到了持久的张扬,这种意识形态化了的文艺一直是该社会文艺的主潮。社会主义社会成立至今不足百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化了的文艺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拓展,成为社会主义文艺的主旋律。这并非一味是人为的,而是社会历史使然,意识形态作为上层建筑的精神形式使然,具有历史发展和意识形态发展的必然性。
具有矛盾选择关系的意识形态的社会层次,在社会结构中虽不是主流,表现却较为突出。这个社会层次中,有的是在两种意识形态中选择,也有的是在三种乃至更多的意识形态中选择。所谓“西学为体,中学为用”,或“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其实就是这种选择中的矛盾并企图融合的表现。从极端意义上说,“体”无用或乏“用”,成为无“用”之“体”,类似无水的干河或只有小溪流淌的庞大的河床;“用”无“体”,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仍然无用。“体”与“用”的辩证关系也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即使在矛盾关系中,它们也要在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互为“体”“用”。这两种为诊治社会开的“偏方”,实为互相矛盾,又不忍割舍任何一方,还要调解的药方,虽不属良方,但并非没有市场。尤其在社会历史发展变化,几种意识形态放在社会成员面前做出合理的选择时,矛盾选择的社会层次便会“活泼”起来,调和折衷的意识形态上的思想、学说、作品便会出现,精神形态上会有互相矛盾、选择不明的现象滋长,在两者或三者中游离乃至“游滑”的情况也会发生。中国古代儒教、佛教、道教经久不衰,构成一定社会层次“互补”“互用互相矛盾的现象,便说明了这一点。当代社会中,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之间具有矛盾选择关系的社会层次,也是存在的,值得研究的。文学艺术中打擦边球的状况,多少反映了这个社会层次中的某些心态和矛盾选择关系。
淡化意识形态的社会层次一样存在着。“非意识形态”的社会层次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结构中是不多见的。人总是有思想意识的,人的思想意识中不可避免地具有历史和现实中的意识形态因素,意识形态的强大力量不可能不对人的思想意识发生影响。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如专事体力劳动的部分工人、农民,专事自然科学及人文科学中人文性不太鲜明的某些领域(训沽学、文字学、甲骨学、考古学等)中的某些知识分子、侧重于自然景观描画的部分艺术家等,或意识形态原本在头脑中就不鲜明,或对意识形态本身就兴趣不大,或退隐隐居而不务、不思其事,或回避意识形态等,形成了淡化意识形态的社会层次。淡化不等于没有,因而仍然在意识形态的视野之中。这个层次的成员受着传统遗存下来的意识形态的影响,受过当代意识形态的教育,但思想上和表达上不像第一、二层次中的成员意识形态性那么明显和浓烈,在社会结构中不以意识形态为标志和为此负有专门责任为己任,把自己的思想情感倾注于事业、职业和日常生活中,对某些迫使自己表态的意识形态问题常采取“淡化”的方式,但容易受环境影响,呼吸稀薄的意识形态空气容易受环境感染,难以明辨是非,是具有鲜明而坚定的意识形态的社会层次争取、培养、教育并使之发挥作用的对象。
反意识形态的社会层次具有特定的意义。它也有一种鲜明的、坚定的意识形态,但并非正统的,而是反正统的。正统的是指社会结构中占居统治地位的并被认为是正确的正宗的意识形态,反对这种占统治地位的被视为正确的正宗的意识形态的一般属反意识形态之列。判断这种“正”与“反”的标志在于根本的思想观念的对立冲突,而不是在泛泛的很次要的思想观念上的对立。正统的意识形态在真、善、美诸方面都有自己的质的规定性,反意识形态的社会层次不仅在真、善、美具有与正统比较而成为异端的规定性,而且还要打击、破坏、摧毁正统的意识形态,反意识形态既是异端的,也具有冲击力。当然,也可以把异端的意识形态归于一类,把反对的归于另一类。但在稳定社会结构中,某些在正统的看来是异端的却不是反动的意识形态,往往见容于政治上层建筑和观念上层建筑之中,有的是和平共处的,有的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某些宗教。我们是在社会结构的社会层次中讨论问题,而不是只在某个政治共同体或社会共同体中展示此现状,因而把异端的且为反动的归于反意识形态的社会层次之列。异端的相对执政的政治共同体的意识形态而言,但它也是一种在自己共同体内正统的意识形态,且不与执政的相冲突。不同在于意识形态的性质和内容根本差异,而不是社会层次的根本差异。反意识形态的社会层次是与正统的发生对立冲突必欲取而代之的,因而具有反抗性、摧毁性。封建主义被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所打击并被取而代之,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意识形态被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所攻击并摧毁后取而代之。现今资本主义国家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视为反意识形态,社会主义国家把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当作反意识形态,两种意识形态的对立冲突,构成了当今世界“正”与“反”的两大阵营,因此在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度内,对各自视为反意识形态的社会层次往往要压制的,极端时要,从而维护并顺利地发展自己的意识形态。
四种意识形态的社会层次大体上构成了一定国家的社会结构的意识形态格局,但其成员和某些思想观念的变化是复杂的、有时甚至是经常的。社会处在矛盾发展之中,这种变化是社会矛盾发展的产物。有些人一生与这四种社会层次都有深刻的或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有人从淡化意识形态的社会阶层走出,通过矛盾选择,步入正统的或反正统的意识形态的阵营中,遇有风险或看破红尘,遁入佛教或道教的境域之中;有人本有坚定的正统的意识形态,但后来落入矛盾的二律背反中,甚至走向反意识形态的道路;有人本来是反意识形态的,后来经过教育和改造,走向矛盾的乃至正统的意识形态中;有人有正统的意识形态,也与其它三个社会层次具有广泛的交往和关系,从综合其它学说中认识自己所属的意识形态的优势和缺陷,并丰富发展之。当然,各意识形态的社会层次内部也有左、中、右之分,有不同的认识和分析方法,这在历史和现实中都是都会存在的。纯而又纯的全部社会结构中铁板一块的意识形态的社会层次并不是普遍的。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矛盾规律使社会结构及其意识形态在矛盾运动中不断出现变化乃至演变。稳定社会结构中的异端的反动的意识形态往往被控制在一定的度量内,使其不至于从量变走向质变,来保证意识形态的不同社会阶层在社会结构中发挥作用,而又不影响这个社会结构的稳定和发展。其中,有大量社会学、政治学问题值得探索。但是,成员变化的复杂性和问题的集中性,并不影响社会结构中这四个意识形态的社会层次所形成的基本格局。因为这些变化和问题本来就是社会结构中社会层次的问题。它们本来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如层次之间本来就有联系和差异。
从社会结构及其社会层次中看意识形态诸问题,与其它看法明显不一样。泛意识形态论、非意识形态论在这种观照中是站不住脚的,也是缺乏历史和现实的根据的。不过,意识形态与外部世界有广泛联系,其自身也异常复杂,需要专门的研究。由此,我们提议创立“意识形态学”这门学科,从而对意识形态进行广泛、深入的专门细致的研究。研究“意识形态学”的重要性和意义,比许多学科都明显得多。我们上述的讨论只是初步尝试,概括起来主要是这样几句话:意识形态是文明社会的社会结构的产物,是社会结构中政治共同体或社会共同体中上层建筑的精神形式,在权、利、真、善、美等诸方面都有特殊而又普遍的语义,并能形成不同的社会层次,从而为经济基础体制、政治上层建筑及全部社会结构和人类服务,在社会的精神世界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意识形态及其社会结构和社会层次的复杂性,直接关涉到意识形态与文学艺术关系的复杂性。文学艺术既与意识形态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些艺术本身就是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又与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阶层具有广泛而又深刻的联系,多数艺术就是反映、再现、表现它们的。因此,全面讨论意识形态与文学艺术的关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这里只能根据以上关于意识形态的意见,讨论意识形态与文学艺术的几个问题,尤其是当今有争议的几个间题。
作为意识形态组成部分的文学艺术,是政治共同体或社会共同体的上层建筑的一种精神形式。即使在总体艺术上,文学艺术也是一种精神形式。因此,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学艺术,在精神形式上具有普遍性和共性,在意识形态上具有特殊性和个性。从普遍性上说,说所有的艺术都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不确切的;艺术诞生于原始社会,意识形态产生于文明时代,尽管不能以特拉西研究意识形态的时间作为意识形态的开始之时,但决不能说艺术与意识形态是同步产生的,意识形态产生以前的文艺仍是一种精神形式,但不一定全是作为政治共同体或社会共同体上层建筑的一种精神形式。丢掉这一段时间跨度中的文艺,不是全部的文艺。从空间上说,文艺史上毕竟还有唯美主义、等文艺,即意识形态表现得很弱或根本就没有表现意识形态的作品,这些种类的文艺的错误缺点明摆着,不宜提倡和发展,但历史上的客观存在,一样不能抹杀掉。意识形态有自己特定的内涵,把所有文艺都列为意识形态之中,就是没看到它的特定内涵,就是从艺术角度证明“泛意识形态”的一种表现,对强调意识形态的地位、作用、意义还会带来害处,把有些不属于意识形态的恶劣文风、低劣作品算在意识形态的帐上,就会影响它的声誉和力量,也不利于对文艺的普遍规律开展研究和讨论。
在特殊性意义上,说有些本来就作为意识形态的文艺还要它“非意识形态化”,也是削弱它的意识形态属性的。意识形态也是精神形式,从它自身在逻辑上不可能有什么“非意识形态化”的问题。根据意识形态作为观念体系的看法,说文艺有非观念体系因素而断定文艺具有“非意识形态因素”,也是没什么道理的。在精神形式上,文艺与意识形态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意识形态内诸形式有特殊性的问题。文艺不仅仅具备非观念体系的因素,而且本身就不是观念体系,再由此演绎成文艺与意识形态没关系,就更说不通了。文艺在一定意识形态上的特殊性,主要以作为政治共同体或社会共同体的上层建筑的精神实质,区别于其它意识形态和部分非意识形态的文艺。这种精神实质大多数表现在思想实质上,如中国封建主义的精神实质大多数表现在儒教的思想实质上,资本主义的精神实质大多数表现在私有制条件下的民主主义的思想实质上,社会主义的精神实质大多数表现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思想实质上。文艺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形式,在意识形态上大多数表现自己所属的精神实质。如果连这种精神实质还要它削弱,那意识形态中的文艺就会“淡化”乃至“非”化意识形态实为否定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文艺就失去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条件了。这在理论上是不适合的,在实践中也是做不到的。无论文明社会中的什么时代,意识形态都必须深化和拓展,文艺也不例外。这不仅仅有个意识形态及其文艺的发展问题,也有个政权问题。正常的情况下,执政者是不会把它拱手交出去的。这几乎是文明社会中一条具有共识的经验,否定或淡化之都难以行得通。
意识形态的文艺的内涵构成,非常广泛的。面上看,它集中在“美”的方面,实际上,它比此远为全面和丰富。文艺体现的社会生活面很宽广,“美”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从前面揭示的意识形态的“五字要义”即权、利、真、善、美的意义上讲,文艺体现它们时无所不包。在从属于一定的意识形态的文艺史上,体现权利关系、利益关系及真、善、美的文艺作品不胜枚举。《母亲》、《子夜》既体现了政权关系,也表现了利益关系,马雅柯夫斯基的《列宁》体现了一种真理精神,《王贵与李香香》《雷锋颂》等主要体现了一种伦理关系,相反,真正表现意识形态中的审美关系的,往往在理论论著和文艺作品的风格流派及部分文艺作品中。文艺作品把主要力量放在表现权、利、真、善上面,表现审美关系的作品倒是少数。可以说,在意识形态诸形式中,广义的社会学说和文艺是全面而又丰富地体现其全部特性的,政治学说、经济学说、哲学、伦理学等倒专门得多。从中能够准确的看出文艺在意识形态中的特殊性,即体现意识形态的全面性、丰富性和具体性、自身的审美性。文艺之所以能如此,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意识形态诸形式的分工和要求使然;意识形态讲究分工效益,要求文艺全面、具体又艺术地表现自己及其广泛的社会生活;二是政治共同体或社会共同体的成员也要求如此;三是文艺自身的使命和职能也这样。因此,意识形态的文艺在权、利、真、善、美诸方面都全面而又丰富具体地体现了意识形态的全部特性和意义。文艺阐释揭示的意识形态的意义,主要在这五个方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意识形态的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四个社会层次的关系。当前在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的讨论中,许多具体问题出现在这里,因而有必要做出说明。
容易引起议论的是,共同体与阶层的关系。政治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是社会结构中的一个部分,有时是骨干的基本的部分。即令如此,也不是社会结构的全部。社会结构总由一定的社会层次及其成员构成。在某一种意义上,执政的政治共同体的意识形态为首要层次,代表着鲜明的和坚定的正统的意识形态,在野的政治共同体有的在意识形态上与之相一致,有的则不一致。有的社会共同体虽不处于执政的地位,但因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存在着自己的意识形态,但在社会结构中,它也是一个部分。因此,从整体与局部的关系看,社会结构由各社会阶层构成,政治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是其中的一部分,有时就是从属于一定的社会阶层的,当然,地位、作用、意义是不同的。
但是,并不是各社会阶层真正具有自己的意识形态的。一般来说,真正具有意识形态的是政治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这两个共同体凝聚了自己所属阶层的思想意志,并加以系统化,形成自己的上层建筑的精神形式,使之具有独立性。因此,意识形态还是政治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的上层建筑的精神形神式。由于它有上层建筑的地位、巨大的精神作用力,在社会结构中的普遍意义,所以,我们根据政治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的意识形态来看各社会阶层、各意识形态的社会阶层。本质上说,意识形态是一定的社会阶层及其政治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的精神形式,如社会主义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精神形式。但是,我们是在分析意识形态问题,为分析起见,从意识形态看社会阶层,更能反映社会结构中意识形态的各种关系,尤其从正统的意识形态中,更能看清意识形态在各社会阶层中的基本情况;有利于文艺阐释揭示意识形态在社会阶层中的意义。
共同体和阶层的关系如此明确了,文艺与意识形态及其社会阶层的关系就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容易理解。有关文艺作为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意识形态中正统的、矛盾的、淡化的、反对的各种情况在文艺中客观上都存在着;历史上存在着,现在也存在着。承认这种客观存在,是一种客观态度;提倡什么、抑制和反对什么,是一种主观态度。分析这些客观存在,有助于主观上采取应有的态度。正统的意识形态中的文艺,当然要体现它所属的意识形态。过去把这样的一个问题集中表现在文艺与政治的关系上,并突出体现在文艺要不要从属于政治、反映政治生活和为政治服务的问题上。其实,这里有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总体文艺是不是都如此或都须如此,二是意识形态中的文艺问题。从这样的一个问题上说,意识形态本来就包括文艺,文艺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早就“从属”了,“抽”不出来的。这种文艺要表现自己的政治生活和政治思想及意识形态的精神实质,为政治服务,为自己所属的政治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及社会阶层服务。郭沫若、茅盾、曹禺、老舍、贺敬之、艾青等建国后的多数作品就如此。强调文艺表现形式的特殊性与突出文艺的这种意识形态属性并行不悖。文艺表现的艺术水平越高,越能高水平地表现意识形态的精神实质,越能发挥文艺的作用。文艺艺术地体现社会生活和人的思想感情,其意识形态的精神通过这种体现表达出来。这就是具有明确的意识形态属性的文艺理论中讲的思想性和倾向性的问题。
矛盾的意识形态中的文艺体现着其矛盾关系。这种矛盾关系,在意识形态意义上很复杂。总体上说,有的是在几种大的意识形态中的矛盾的选择,鲁迅就有从民主主义者过渡到社会主义者的矛盾选择时期。有的文艺作家对意识形态的构成要素的理解和传达上也有矛盾的问题。巴尔扎克是保皇党的意识形态的信徒,维护保皇党的权力和利益,但他的不少小说是揭露并批判资本主义的,在局部的具体的方面具有反对自己从属的意识形态中的某些方面,因而在对意识形态内部的构成要素的理解和表达上出现了矛盾。这种矛盾虽与总体上的矛盾选择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到具体问题上,间接地体现了其对意识形态的认识和把握并非系统的、一贯的,而是在政治信念与在文艺上另一回事相矛盾。这种矛盾在文艺史上相当一部分文艺作家身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至于在大的方向上矛盾选择的作家,也是不少的。萨特曾在党派政治及其意识形态上就做过不少矛盾的选择。郭沫若在共和国成立前也有过这样的一种情况。现在,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矛盾选择中的作家也并不罕见。这在不同作家的作品中体现的思想感情中是能够看出来的。
淡化意识形态的文艺是存在着的。历史上,许多表现人与自然关系的作品中尤其体现得比较充分,如有些山水文艺、风景诗、旅游作品,部分绘画、雕塑、舞蹈、建筑等。由于还有一个淡化意识形态的社会阶层,因而文艺在表现这个阶层时,也会出现淡化意识形态的作品,像《世说新语》中的不少作品就如此。现在流行的有些电视连续剧,就有一个淡化意识形态的问题,有的其中伦理问题突出一些,但在总体上还是写日常生活的喜怒哀乐。这里问题不在于文艺创作上已经存在着这类作品,而在于竭力提倡“淡化”意识形态的动机和效果。有的提倡者是为了纯化文艺,有的则是为了削弱正统意识形态的力量;效果上有的的确在某些诗、散文、小品文、美术等作品中追求一定的情趣,有的则起到了很不好的作用。这需要区别对待,作出不同的分析。
反意识形态的文艺也并不是什么稀有之物。在资本主义的庞大阵营中,社会主义文艺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在与资本主义对抗中取得了一定的胜利。在社会主义国度中,也有部分反社会主义的文艺作品,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支配下的文艺作品。尽管这些反意识形态的文艺在自己居住的社会结构中不占主导地位,但并不是不存在的。因此,资本主义国家压制乃至禁止社会主义文艺的现象屡屡出现,社会主义文艺也要抑制资本主义文艺的滋长和蔓衍。各自提倡的创作自由,绝大多数都是在符合其社会结构、社会制度、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必然性意义上的自由,而不是没有一点前提的自由。前年报道过一位英国作家,写了的一些不该写的事,受到的谴责,在西方几年内难以发表作品。可见创作自由的限度。哲学上自由与必然是矛盾的,也是相互生发的;行为上的自由与限制,是矛盾的,也是相互感应的。画花鸟的自由与写意识形态的自由,在艺术类型上也不能同日而语。文明社会确立了自由,也突出了限制。意识形态的“正”与“反”的矛盾,限制的矛盾,不是短时期能消除的。文艺作家要清醒地认识这一点。在未达到社会以前,这样的一种情况还会存在下去。尤其在当今意识形态的变化不断的情况下,这类作品彼此在不同程度上都一定会出现。因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要努力繁荣自己的文学艺术,批判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及其相应的文学艺术。当然,这与表现的方式方法上的互相借用、消化吸收不是一回事。看文艺的意识形态属性主要是看思想实质、主要看其作为精神形式的精神主体那一面,主要不是看形式问题。形式与其精神有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意义,也有独立性的意义。这里是就其独立性的一面来说的。
当然,这四种意识形态的文艺的变化是复杂的,产生的文艺作品更是复杂和微妙的。有的随意识形态的变化而变化,有的随文艺形势的变化而出现意识形态上的变化,有的在四个层次之间变化,有的在四个层次的某些细部上变化,有的在对意识形态内部的不同成分的认识把握上出现变化,加上文艺本身的复杂性,使这种变化更为复杂。这需要仔细的研究。总体上,这四种意识形态的文艺是能够说明文艺中的意识形态的基本类型和形势的。
文艺阐释在意识形态方面的主要工作是通过文艺作品揭示其意义,突出地体现在对意识形态的“五字要义”的阐释上。但因社会结构、社会阶层、政治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的性质和情况的不同,对意识形态的这样一些方面的阐释就要视详细情况而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这些“下篇”要专门去谈。这里只能从意识形态的存在基础、存在条件、具体内涵、所构成的社会阶层及与文学艺术的关系上做些简要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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